|
问:我与前妻2002年协议离婚,离婚书写明原住房归女儿所有,但前妻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现女儿在婚姻问题上和她意见不和,她就想独占房子,请问我女儿该怎么办?
江苏无锡锡州律师事物所陆荣忠律师答复:你与前妻2002年协议离婚书写明原住房归你女儿所有的约定系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你与前妻2002年协议离婚书写明原住房归你女儿所有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你女儿可以要求你与前妻履行该约定的承诺,协助你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遭到你前妻的拒绝,你女儿可以诉至法院,法院将会支持你女儿的请求的。
同时按照《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又按照我国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女儿只有在办理并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后,才真正拥有该房的所有权。
|
|